第一条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是指学校通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建筑雕塑、花草树木、书画等实物捐赠,以及未变现的股票、股权等投资收入等。捐赠收入应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条件。
第二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各类社会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其中协议未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非限定用途捐赠,已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限定用途捐赠。
第三条学校对于获得的非限定用途捐赠收入(单笔不低于等值人民币1万元)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对筹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专项奖励经费遵循“分年统计、逐项核定、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正向激励、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多受捐多奖励” 的正向激励原则。
第四条奖励对象及办法
(一)对二级单位或个人直接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学校按照捐赠收入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二)对二级单位或个人介绍引荐,由学校出面达成捐赠的,学校按照捐赠收入金额的5%予以奖励。
(三)学校对于各二级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予以配套绩效额度,全部列入人员经费支出。
(四)对同一捐赠资金不重复计算奖励;校领导不参与捐赠收入的奖励;具有与捐赠收入工作职能相关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参与捐赠收入的奖励,由学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奖励的范围。
(五)奖励资金按自然年度募集捐赠收入实际金额认定与分配。
第五条每年1月,学校对外合作办(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对上年取得的捐赠收入进行性质认定并统计,核定奖励资金总额。
第六条对外合作办(基金会)会同人事处审核各二级单位在奖励额度内确定的奖励人员名单和金额,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人事处会同财务处进行绩效额度及资金的安排,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于1月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第八条捐赠收入奖励工作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度开始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