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者:宋娟发布时间:2019-11-21浏览次数:5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沪工程办〔201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学习、科硏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结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杜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并配备1名专职人员。校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参与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纪委监察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校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制作的学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各职能部门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部门信息;

(四)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应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学校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学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校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学校应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应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校的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

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罝、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罝,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罝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罝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节、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罝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应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在校网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网上互动栏目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审查。

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以汇编、校内网站或信息平台査询等不同方式向新生和新聘教师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八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向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网上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学校查阅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四)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学校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学校收到补正的申请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校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学校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学校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学校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学校不予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学校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学校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学校己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或者不属于学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是己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学校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学校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学校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学校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学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学校更正。学校有权更正的信息审核属实的,应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校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职责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职责单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检査。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应有检查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报送。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或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9924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信息公开条例(试行)》(沪工程﹝201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