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6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所属单位代理申报纳税。
《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所属单位代理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月31日以前前往上海市税务局长宁区分局(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2楼)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采用网上申报或邮寄方式申报,详情请登录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网上服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
单位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月8日至3月19日期间到校财务处(行政楼A216)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财务处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