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门个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2-21浏览次数:1800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116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20071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1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可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所属单位代理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31日以前前往上海市税务局长宁区分局(长宁区天山路18272楼)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采用网上申报邮寄方式申报,详情请登录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pub/ssxc/zlzy/zcgll/12w/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

长宁区税务局要求各单位代理12万年收入所得税申报时间截止到228日,需要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21日至225日期间到校财务处(行政楼A216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手续,财务处将统一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财务处

                              2011217